宣恩文史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宣恩文史 > 正文 内容
《宣恩往事》选登—机构设置

宣恩政协网2022/07/18 16:51:32 来源:本网

字体:

  

在各个历史时期,宣恩政权的内设机构,各有不同。羁縻州和土司时期,中央只要各少数民族首领称臣纳贡,听候调遣,土司署内的官吏,如知事、提控等,设置人员的多少,根据需要,由各土司自主任命。

改土归流后,在县衙,内设三班六房,外设学署、巡检署、典史署等机构。这些机构,都建有单独办理公务的衙署,设有学官,巡检官、典史官等,他们都是行政首长重要的佐理官。在首长统一领导下,分别开展各自的政务工作。

到民国,在县衙,内设科局,外设司法、公安、军事等机构,并设科长、局长、司法、军事等基层长官,及科员、事务等办事人员。

 

  三班六房及科局

 

所谓三班,是皂班、壮班、快班,属衙内打杂、站班、缉捕的差役。六房是吏房、户房、礼房、兵房、刑房、工房。各房均设办事人员,是给县衙办理文书的胥吏。

民国时期,将六房事务改为科局办理。各科设科长科员、事务员等若干人。清代的三班六房、民国的科局,他们的工作均属政务工作。

兹将六房的主要职能分述如下:

吏房,主管考核、任免、升降、调动等人事工作。

户房,主管户籍、土地、赋税、财政、收支等事务。

礼房,主管礼仪、祭享、贡举等事务。

兵房,主管兵籍、军械、军务等工作。

工房,主管工程、工匠、屯田、水利、修建等事务。

到清末,政治腐败,政务废驰,六房形成虚设。民国初年,北洋政府尚沿袭清制。

民国16年(1927),南京国民政府成立,县知事公署,改称县政府,县知事改称县长。同时在政府内,设公安、建设、教育三局。

民国20年(1931),公安等局撤销,只设两科,公安由二科兼理。

民国23年(1934),设民政、财政、教育三科,以及会计室、警佐室,钱粮征收所。

25年(1936)增设兵役科。

29年(1940),增设参事室。

民国30年(1941),设民政、财政、建设、教育、军事、粮政、秘书、会计八科和警佐室。

32年(1943),成立宣恩县临时参议会。

民国36年(1947),紧缩编制为三科。一科掌民政、役政、及社会事项,二科掌财政、地政、及建设事项。三科掌教育、文化等事项。

民国38年(1949),宣恩定为丁级县,定员33人,内设秘书、会计二室,以及五科。第一科掌民政、警政;第二科掌财政、钱粮;第三科掌教育、文化及建设;第四科掌组训、自卫及兵役;第五科掌社会、地政。

各时期的军事、教育、财政、金融等机构的变迁,详见各有关章节。

 

 司法及治安

 

(一) 司法机构

 

清代的典史官,是掌管缉捕、监狱、兼理县丞、主簿的属官。其单独办理公务的衙署,建在宣恩城内,有头门、大堂、二堂、内署、花厅等设置,首任典史是顺天大兴吏员陈天德。到清末,共经历19任典史。

清代是司法行政合一制,典史虽是执掌司法的主要官员,而民刑案件仍由知县审理,典史只是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佐理。

北洋政府时期,沿袭清制,县知事仍然兼理司法,后期才与司法分开。

民国16年(1927),国民政府奠都南京,宣恩设司法公署。

民国22年(1933),实行司法承审制度,署设审判官、书记官、文书、检验各一人,执达2人。县长兼理司法行政及检察事务。

民国25年(1936),改司法公署为司法处。由审判官审理案件,县长兼理检察职务。

民国30年(1941),实行军法承审。由县长兼任军法官,军法承审员审理军法案件。

民国34年(1945),撤销司法处,设宣恩县地方法院,院址设文昌宫。内设民事、刑事二庭,配院长1人,推事2人。书记长1人,书记官6人,会计、录事、执行、检验、执达、法警、庭丁等,共定员30人。以黄维纶为首任院长。

同时,设检察处,配检察官1人,检察员1人,录事4人,还有警长、法警、公丁等,总共20人,以余兆吉为首任首席检察官。

(二)治安机构

 

改土归流后,在宣恩设有巡检,他是知县的佐官,其职责以维持地方治安、镇压人民反抗为专任。其设置多离县城较远,但非永久性固定机构,根据需要,可移设他处,也可撤裁。原则上是一县设一个。

乾隆二年(1737),在宣恩的干坝、东乡两地,分别建造巡检署,有头门3间,大堂3间,内署3间,书房3间,厨房1间。

驻东乡的首任巡检是浙江会稽吏员包毓襄,至道光16年(1836),共经历巡检17任,才将衙门改设崇阳。

驻干坝的首任巡检,是顺天大兴供事(清代中央机关的书吏)袁大经。到同治年间,共经历巡检23任。

宣统二年(1910),地方治安设警务长公所,由知县兼任警务长。

民国初期,地方治安由县总公所负责,以向金秋为首任所长。

民国16年(1927),南京国民政府成立,宣恩设警察所,由县长兼所长。下设警目1人,副警目2人,政务警察队1个。有政务警察13人,专办催征、送达、侦缉等事务。

民国30年(1941),增设警佐室,配置警佐、督察、课员、巡官、书记各一人,长警34人。

民国32年(1943),改警佐室为警察局,设局长1人,督察2人,巡官3人,书记3人。辖警察队一个,有官警126名,各乡设警察分驻所。

民国35年(1946),县警察队扩编为警察大队,辖两个中队,共212人,县长兼大队长。

 

(三)教育行政

(见教育专章)

 

(四)军事机构

(见军事专章)

 



下一篇:《宣恩往事》选登—基层区划